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切实保障发挥其在灭火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我校一切消防设施、器材,由校公安处负责配发并实施宏观管理(企业消防器材的配发由公安处根据消防有关规定,下发指标,企业自行解决)。
二、配发给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管理责任要落实到人,并要求所有职工都会使用。
三、配发各单位的消防器材,除扑救火灾外,未经公安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或外借。
四、校区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含地下消火栓、墙壁消火栓、消防水带和喷枪),除扑救火灾外,未经公安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动用。
五、违反上述规定,校公安处除令其赔偿损失外,还要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行政所属的一切单位(不含实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