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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用火用电管理办法

日期:2013-11-22作者:

根据《沈阳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大我校禁止违章用火用电的管理力度,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和学校的公共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楼宇(建筑)及在校教职工、学生和外来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违章用电器具包括:电加热器(“热得快”、“小太阳”等)、电水壶、电热杯、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炉子、电暖气、电热毯、电手炉、电吹风、电熨板、床头灯、充电台灯和充电电器(手机充电除外)等;违章用火器具包括:非教学、科研和实验使用的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违章用火用电行为包括:私自布设电线、违章操作等。

第三条 实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制。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因违章用火用电引发的火灾,将追究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责任;单位年终考核评比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 建立举报有功,救火有奖的奖励机制。对严重违章用火用电行为的第一举报人和救火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条 学生宿舍内发现的违章用火用电器具予以没收,使用和存放违章用火用电器具的个人,视情节轻重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公安(保卫)处依照《辽宁省消防条例》给予通报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违章用火用电在查不到行为人的情况下责令寝室长写出书面检查,送交本单位领导备查,并对全寝室成员给予通报批评;二次违章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 学生因违章用火用电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相应处分;造成重、特大火灾的由消防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违章用火用电者,第一次扣发3个月校内岗位津贴或单位发放的奖酬金;第二次扣发6个月校内岗位津贴或单位发放的奖酬金,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第三次扣发全年校内岗位津贴或单位发放的奖酬金,年度考核不合格。屡教不改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第八条 教职工因违章用火用电引发火灾者,视情节轻重停止发放校内岗位津贴或单位发放的奖酬金,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给予行政记大过、留校查看处分或开除公职。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违章用火用电情节严重或引发火灾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其所在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十条 擅自将学生宿舍或教职工宿舍出租、出借他人居住,发生违章用火用电行为或造成事故的,处理当事人的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租、出借者本人。

第十一条 严禁在寝室内吸烟;严禁在寝室焚烧书信等杂物。违反规定视情节比照本规定中的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安(保卫)处负责解释。

沈阳农业大学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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