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学校消防安全规章、规定,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校内工程施工、承租承包单位(个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单位全面负责,全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进入学校从事施工等项工作的单位、个体,其消防安全责任由施工单位、个体负责;实行各类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体,其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方、承租方负责。当事人必须与学校的组织实施单位、部门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同时,在施工、承租承包等合同(协议)中,应载明消防安全责任内容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归属部门。
二、认真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公安(保卫)处、上级消防机构、当地公安派出所对其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
三、认真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其单位、个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各工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组织。
五、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确保员工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六、按规定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认真做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七、制定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八、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管理员、重点工种人员(包括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油漆工、保管员、更值人员、易燃易爆管理人员、用火用电维修人员等),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九、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教学区、家属区内,因施工、房屋修缮、烧荒、焚烧植物秸秆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事先到校公安(保卫)处消防科办理《动火审批证》或《用电审批证》审批手续。教学区外野外动火,应首先到学校公安(保卫)处填表登记,然后由驻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并将《用火许可证》审批件交学校公安(保卫)处消防科备案,动火时均应落实现场监护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十、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与个体,在实行本规定的同时,产权单位、部门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农业大学地域管理范围内的任何单位、部门、个体及附属实验场。
十二、违反本规定,学校防火委员会或学校公安(保卫)处将依照国家、地方消防法规和学校《沈阳农业大学用火、用电管理办法》等消防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学校各有关单位、部门(个体),应及时将《消防安全责任书》、《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书》(出租、租用房屋、场地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制度、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工种(岗位)人员情况报表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报学校公安(保卫)处存档、备查。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规定由学校公安(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