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平安校园建设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门卫指在校门、校园出入口及服务中心楼门的安保人员。巡逻指在校园内巡逻、重点部位(场所)内部巡逻(视)的安保人员。更值指校园各楼宇更值人员、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校园110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学生宿舍更值人员以及工作需要安排在重点部位的更值人员(如实验楼更值、机房更值、供水供电场所更值等)。守卫指因特殊工作需要在某一特定时期安排的承担安全保卫任务的临时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对门卫、巡逻、更值、守卫工作提出基本安全管理要求,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门卫、巡逻、更值、守卫的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本单位主要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接受学校公安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门卫、巡逻、更值、守卫应坚持交接班制,做好交接班记录以及工作日志;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举止文明,言谈礼貌,服务热情。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六条 学校校门、校园出入口门卫管理
(一)门卫对进入校园的人员与车辆要查验有效证件,对于无证人员与车辆要详细盘问进入事由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后进入。
(二)门卫要严格检查携带物品出门的人员或车辆,请相关人员出示相关部门签发的《物品准出证》;对于携带私人贵重物品出门的,门卫要检查其购物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经查无误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摩托车、外来电动车、出租车进入校园。
(四)禁止机动车进入机动车禁行区(教学核心区)。
(五)禁止爬门、翻墙、借路、冲岗或冒充师生员工进入校园。
(六)禁止拾荒、散发传单、乱贴小张贴等破坏学校环境的相关人员进入校园。
(七)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八)禁止小商小贩进入校园,禁止在门卫执勤区内摆设摊点。
(九)门卫要严格履行《门卫保安员岗位职责与行为规范》,按照学校要求严格管理、不徇私情、按章办事、热情服务,维护学校各门及周边治安秩序,如遇突发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公安保卫处报告。
(十)对不听劝导,不服管理,无理取闹,妨碍执勤的,门卫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辱骂、殴打门卫的,学校公安保卫处将采取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服务中心门卫管理
(一)门卫对进入楼宇人员要查验有效证件。
(二)门卫对外来人员来访须先征得被访单位或人员同意,再对来访人员查验身份并做详细登记后放行进入;新闻记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进入。
(三)对于约访校级领导的外来人员,门卫须先征得党政办公室同意,再对来访人员查验身份并做详细登记后放行进入。
(四)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制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
(五)禁止推销、无理上访、蓄意滋事等闲杂人员进入。
(六)门卫要严格检查携带物品出门的人员,请出示物品相关部门签发的《物品准出证》;对于携带私人贵重物品出门的,要检查其购物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经查无误后方可放行。
(七)门卫要严格履行《门卫保安员岗位职责与行为规范》,按照学校要求严格管理、不徇私情、按章办事、热情服务,维护门卫及周边治安秩序,如遇突发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公安保卫处报告。
(八)对不接受门卫检查,无理取闹,扰乱办公环境的,门卫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对辱骂、殴打门卫的,学校公安保卫处将采取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巡逻管理
第八条 校园巡逻是校园治安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人员必须尊重巡逻员,并积极配合其做好校园治安巡逻工作。
第九条 校园巡逻
(一)巡逻员必须忠于职守,及时妥善处理巡逻中发现的问题。
(二)巡逻员应注意巡逻中的仪容、仪表、举止、言谈,应按公安保卫处规定的巡逻路线和次数认真完成巡逻任务,做好巡逻日志。
(三)巡逻中发现可疑情况和人员要及时查问和报告,发现犯罪分子要全力抓捕,及时上报。
(四)巡逻员在巡逻中要维护好交通标识与标牌,摆杆、石球路障等各种物防设施,对蓄意破坏或随意挪动者,要及时加以劝阻;情节严重的,要立即上报公安保卫处。
(五)巡逻员要努力维护机动车禁行区,对未经允许进入的机动车,要全力驱赶并引导其驶出禁行区。
(六)巡逻员在巡逻中要主动发现自行车等校园内物品摆放不和谐现象,及时纠正,努力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
(七)巡逻员是校园治安的主要机动力量,要加强与门卫的协同配合,遇突发情况,要相互补充力量,妥善处理问题,避免学校及师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十条 内部巡视
(一)加强管理区域安全巡视,夜间要确保门窗、水电关闭。
(二)检查消防设备是否完好。
(三)巡视各楼宇公共部位设备设施完好情况,并做好巡视记录。
(四)遇到火灾、暴力、盗窃、破坏等险情时应及时妥善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
(五)发现可疑人与异常事、物,要第一时间报告公安保卫处,并严密监视,配合公安保卫处迅速查明情况。
(六)做好内部巡视记录,将发现的情况、时间及处置结果全面记录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更值管理
第十一条 更值要严格按照主管单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 校园110指挥中心值班管理
(一)校园110指挥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二)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向接班人员交接《值班记录》、钥匙、器械等值班物品;接班人员应准时上岗,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离职守;禁止当班时间处理私事。
(三)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时处理上级有关部门的来电、来函,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四)认真做好各类案件的接报记录(包括案件类别、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及未尽事宜等),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对各类案件事故,要立即组织力量布控和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保卫处领导报告,并协助做好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
(五)加强值班期间各类涉稳信息收集上报工作,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值班人员应着装整齐,举止文明,言谈礼貌,热情接待来访及报警人员。
(七)保持值班室的卫生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三条 监控中心值班管理
(一)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擅自换岗、脱岗,严禁睡岗。
(二)值班员要熟练掌握监控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及一般故障的排除方法。
(三)值班员要熟悉每个摄像头的分布位置及周边的地理环境、设备和建筑物等情况。
(四)值班员要严密监视视频画面和设备运转情况,及时发现火情、盗情及其他可疑情况,并按规定程序迅速报告。
(五)值班员要爱护设备,定期检查、擦洗、保养监控设施,确保系统设备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要坚持每日早晚二次检查所有探头的运行情况,发现无图像、停机等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
(六)不得私自将无关人员带入监控中心,未经许可不得为他人调阅、复制监控资料,不得向外人泄露监控性能、范围和视频信息。
(七)值班员要维护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监控,删除文件资料。
(八)值班员要始终保持电话畅通,接听电话要快捷,询问要详细具体,语言要简洁明了并使用普通话。
(九)严格交接班程序,交班人员应如实填写各项纪录,对工作期间设备运行、案件事故处理、上级通知要求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接班人员应提前到岗,检查设备运行等情况后签字交接。
(十)保持监控中心的卫生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十一)对于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将给予一定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更值管理
(一)学生宿舍更值要认真履行物业公司的有关规定,全心全意做好更值工作。
(二)禁止非本楼人员未经许可进入和留宿过夜。
(三)禁止异性人员未经许可进入学生宿舍。
(四)更值要严格检查携带物品出门的学生,经查无误后方可带出。
(五)更值只能允许探亲访友人员在值班室会见学生;确需进入的,更值要事先征得主管单位批准才能允许登记进入。
(六)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经商、推销。
(七)严禁在学生宿舍内散布谣言、煽动、蛊惑及非法集会。
(八)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喝酒、喧哗、做饭及起明火。
(九)严禁在学生宿舍内无理取闹、寻衅滋事。
(十)对不服从更值检查,妨碍正常工作的,更值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对辱骂、殴打更值的,学校公安保卫处将采取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楼宇更值管理
楼宇更值参照服务中心门卫管理的规定执行。同时,要着重做好楼宇各项安全检查、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部位更值管理
重点部位更值管理参照服务中心门卫管理规定执行。同时,更值要加强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严格做好人员与物品的出入管理。
第十七条 假期更值管理
学校放假期间安排的更值,应按照学校假期工作的总体要求,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一)更值要按时到岗,遵守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和中途离岗。交接班时,要确保不空岗。
(二)更值要对单位内部场所进行安全巡视,下班前检查内部门窗、水电关闭情况,加强对重要部位的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处理,作好记录。
(三)做好值班记录,详细记录来往人员和值班期间异常情况。
(四)实行更值责任制,对在岗期间发生的案件事故要查明原因,弄清责任,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应急更值
应急更值参照假期更值的规定执行。同时,要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上报工作。
第五章 守卫管理
第十九条 守卫要严格执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严禁擅离职守。
(一)守卫须配备必要的警具,加强警戒,密切注意周边治安动态,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认真做好接处警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紧急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相关单位报告,及时进行处置。
(三)做好守卫执勤记录,上报守卫信息。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守卫任务。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门卫、巡逻、更值、守卫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单位安全稳定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治安刑事案件、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人员,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公安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