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园内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沈阳农业大学校园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乘车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照章”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主要指各种汽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非机动车”主要指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五条 学校公安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坏或改变道路交通设施、交通标志及交通标线,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的广告、宣传物品,不得擅自在路面上涂划任何标记。
第七条 严禁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占用、挖掘、堆物作业、搭棚盖房及其他有碍交通的行为。如因施工作业、文体活动等事由需封闭、占用道路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公安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九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公安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服从公安保卫处的管理。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一节 车辆进出规定
第十条 校内机动车凭本校统一发放的机动车通行证入校,机动车通行证不得转借或挪用,严禁伪造、变造机动车通行证。公安保卫处负责机动车通行证的制作、核发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在校学生,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入校;学校未提供住宿的在校学生,按照校园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申请审批程序,办理车辆通行证后,凭证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来校办理公务的社会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前预约,经公安保卫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第十三条 到校内参加各种会议、活动的社会车辆,须由校内主办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公安保卫处申请,办理相关通行手续,并服从指挥,按规定行驶、停放,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四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人员应主动疏通,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 大型客车(20座以上)、大型货车、施工车辆、载重车辆、危化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运输车辆,须由校内车辆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保卫处审批授权和门卫人员验证检查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停靠。
第十六条 货运车辆原则上不能进入校园,确需进入的,必须按指定路线,停放在指定停车地点;对于长期进入的,需办理临时车辆通行证,并且必须在车身上注明“公司名称”、“车辆用途”等明确标识;每天早7时至晚6时之间,禁止进入学校教学核心区,随车物资配送人员须统一着装。
第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拖拉机、摩托车、教练车及出租车通行,因特殊情况须报请公安保卫处同意。
第十八条 临时到校办事的社会车辆,须在校门处进行登记、换证后方可进入校园;其他无关社会车辆谢绝入校。
第二节 车辆行驶及停放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原则上不能进入学校教学核心区,确需进入的,需经相关部门报请公安保卫处,待批准后由保安人员引导进入。
第二十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乱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如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减速慢驶,限速3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校内行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驾车时禁止司机吸烟、拨打手机及其他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如遇学生上下课,车辆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遇交叉路口、弯道等应主动减速慢行。
第二十四条 执行公务车辆、工程作业车辆或应急抢修车辆在工作时,如不影响过往车辆及行人,其行驶路线可不受校园交通标线、标志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通行,携带物品出校的车辆应主动出示主管单位证明,接受门卫人员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大型活动期间,所有车辆应严格按照公安保卫处指定路线行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校园内禁止练习或试驾机动车辆。
第四章 行人与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时,应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行驶中必须遵守顺向、靠右侧、慢行的原则,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行驶中,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等其他危险行为。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须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乱停放,禁止占道,阻碍交通。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人力客运三轮车、燃油和电动三轮车、电动助力车及畜力车禁止入校。
第三十三条 轮滑、滑板、踏板车、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固定齿轮自行车(俗称“死飞”)、旱冰鞋等代步工具不得在校内人行道、机动车道使用。
第三十四条 自行车必须按序停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禁止占路停放,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及教学楼、办公楼、食堂、宿舍楼的楼道内、楼梯口停放。
第三十五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进行有碍交通秩序的活动;无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或有打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龄前儿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校园道路上通行时,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陪同。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三十八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公安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与证据固化,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协助交警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公安保卫处,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安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现场基本情况,同时做好现场保护、维护秩序、信息报告等工作,应防止出现现场被破坏及混乱等情况,并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章 违章警示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机动车辆在学校内行驶违反以上规定的,以粘贴《温馨提示》的方式进行告知;对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没收通行证,并驱离出校园;对严重违规、影响交通的车辆,公安保卫处将上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强行冲岗、故意停车堵门等行为的车辆,若已构成违法的,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后将禁止该车辆再次入校;如造成校内交通公共设施损坏者,须按造价进行赔偿。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定期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集中清理长期停放在校园内的僵尸车辆;破损度高且无人认领的车辆,由公安保卫处统一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农业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沈农大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安保卫处负责解释。